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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时间:2014-05-03 21:40     编者:刘挽澜律师    点击:

刘挽澜律师注:《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法院侵权责任认定举例:
【案例一】法院认为,案外人美罗株式会社系“湿织物加热器和织物举升板”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权至今有效,应予保护。经专利权人许可所获得的专利独占实施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原告在其主张的侵权期间是否享有该专利的独占实施权。被告初春秋公司和格里阿拉公司辩称,该专利权人原为本纯木株式会社,美罗株式会社系2013年2月7日才取得专利权,而两家株式会社是两家不同的公司。美罗株式会社无权在其获得专利权之前授权原告实施专利。原告则认为,其与美罗株式会社签订过两份许可合同,美罗株式会社与本纯木株式会社只是名称变更,故其享有专利的独占实施权。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清晰地表明,专利权人虽有本纯木株式会社和美罗株式会社的不同称谓,但仅是日本公司中文名称的翻译变化,两者实为同一主体。两被告关于两家株式会社为不同法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二】法院认为,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依据本案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在一审答辩期届满之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人民法院即不应当中止诉讼,现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院认为亦不应中止诉讼,法院可以在涉案专利目前有效的前提下继续审理。被上诉人系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73000XXXX.X)的专利权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之前,该专利权仍然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仍是涉案专利合法的专利权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三】法院认为,燕飞公司在上海市嘉定区某某路108号经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虽然取得的销货单由所谓“上海非关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出具,但经查,该公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且燕飞公司当场取得的宣传手册上注明的“上海非关美(国际)玻璃有限公司”和“上海关美(国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均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但该3份宣传手册上注明的联系地址均指向上海市嘉定区某某路108号。鉴于法院已在上海市嘉定区某某路108号依法保全了关美公司的财产,且关美公司的股东陈维枚在该处向法院执行法官出示了关美公司的营业执照。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有其他主体在上海市嘉定区某某路108号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综上,法院认定系关美公司在上海市嘉定区某某路108号向燕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关美公司关于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抗辩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案例四】法院认为,原告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享有的涉案专利权依法应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案例五】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控侵权盲杖实物的标贴上载有与被告林小俊经营的南通市某某区先封小五金厂有关的信息,该信息与被告林小俊经营的www.zaixianwenshu.com网站上的相关信息具有对应性。根据被告军爱塘公司提交的快递单,也可以证明被告林小俊曾通过快递向被告军爱塘公司供货,被告军爱塘公司还提供了南通市先封小五金厂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银行账户等信息,与上述网站上的相关信息也具有对应性。此外,被告林小俊也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反驳。因此,结合全案证据,法院认定,被控侵权盲杖产品系由被告林小俊生产、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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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刘挽澜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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